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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入账问题的财税处理方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1        关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至,我们在企业所得税当中遇到最多的,就是跨期发票入账问题。发票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现就这一问题和大家交流分析,为年底结账前做好准备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综述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的。每年度内按季或按月预缴,除特殊情况外预缴时不做纳税调整,次年5月底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年度中间如遇有税务检查,一般情况不对当年的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时如果出现补缴税款情况,税款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当年汇缴截止日次日(6月1日)起至补缴日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以每年度为标准进行计算的,所以,成本费用扣除的时间限制不应该跨年度列支,均可以税前扣除。

  二、跨期发票的形成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以2017年度为例,企业取得的跨期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2017年度列支的成本费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6年度的;
  2、开票日期为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在2018年度入账;
  3、2017年末结账前能够确认属于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无法及时取得入账;
  4、结账后发现开票日期为2018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实质上属于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

  三、跨期发票的税前扣除

  如果出现以上跨期取得的发票,按以下指导进行处理:

  1.上述第1、2种情形实质上属于一种情况,原则上2016年度的费用不允许在2017年度列支,做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年度结束前期,财务人员应给各部门发出通知,尽早报销当年度的费用,不能把2017年度的费用在2018年度报销;如果实在是业务人员在结账前无法回公司报销,费用金额能够确认的要先进行申报,财务可以按照已经发生的金额进行计提,在2018年度尽早取得合格票据入账,最晚不能晚于2018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

  2.如果未能对2017的费用进行充分的预计及计提,结账后才发现上还有2017年度费用,应对2017年度费用进行统计分类,在2018年5月31号前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这部分费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如果账务处理上已经计入了2018年度的成本费用,应该在2019年度5月底前申报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3.日常的费用列支比如办公费、差旅费等应该按照发票的开具日期判断费用的所属年度,和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所属年度,不能只看发票的开具日期来判断成本费用的所属期。

  4.企业的工资、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也应该按照实际所属年度扣除,2017年度的工资应该在2018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完毕才能税前扣除,否则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5.如果未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合格的扣除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取得合格票据后,按照费用的所属期调整所属年度的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如下: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具体案例分析
  A、B公司因双方工作人员因素造成30%预付款发票的跨期问题。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于2015年度完成,并提交相应的工作内容。A公司已经完成,只是涉及到合同款的后续支付问题。对于A公司而言应当确认为2015年度的收入,对于B公司而言应当确认为2015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但A公司在2015年4月份收到的预付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到2016年2月末才流转到B公司财务人员手中,那么B公司财务该如何处理?才能确保跨期发票在2015年度获得税前扣除呢?
  首先,账务处理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未收到发票时候对费用进行预估,计入当期费用或成本。对于预付30%的合同款,B公司虽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依照合同其成本是可以明确可靠地计量的,需要将预付款暂估至本期的成本或者费用之中。另外对于未支付的30%的合同尾款也应当先做成本费用暂估的结转,后期在做支付处理。相应账务处理如下:
  1、30%的预付款的付出及结转
  支付预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A公司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结转预付款:
  借:XX工程成本/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30000
  贷:预付账款—A公司30000
  等到2016年2月底经办人员拿着发票来冲抵预付款的时候,只需要将该张2015年4月份开具的发票增加到上述结转凭证附件中即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款之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平时发票暂时没有取得,但是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真实计量确认的,只要企业在次年的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都是可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企业财务要有权责发生制意识,要有预见性,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2、30%未支付的工程尾款
  借:XX工程成本/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30000
  贷:预付账款—A公司30000
  (因上述业务中A公司已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所以这里还应是预付账款。)
  待2016年3月份实际取得A公司开具的尾款发票后附在此凭证附件中。在支付该笔合同尾款时,冲抵相应的预付账款即可。
  如果B公司强行退回发票,重新让A公司开具16年的发票并且在16年确认了该笔费用,那么就得在16年汇算清缴时候做纳税调增,要想扣除就只有同时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待税务局同意后,可重新申报2015年企业所得税,调减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申请退税。也可根据2012年第15号公告申请抵减2016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或以后年度应补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款执行,需B企业向主管税局就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在税局同意下的情况下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
  跨期发票不是没有解决的途径和道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模式还是“以企业财务处理为基础,税务后续调整为辅”的申报管理模式,只要进行了正确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合理的税务安排,企业产生的跨期发票税前扣除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来源:网络